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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行驶时间、路线、速度指定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行驶时间、路线、速度指定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规范性文件(2005年7月7日发放)《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运载超限(长宽高)物品通行通知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的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规范性文件(2005年7月7日发放)《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运载超限(长宽高)物品通行通知书>发放工作的通知》二、《通知书》发放权限(一)跨自治区运输的申请,由始发地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受理,审核《申请表》内容,提出办理意见,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复核,发放《通知书》。 (二)自治区内运输的申请,由始发地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受理,审核《申请表》内容,提出办理意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发放《通知书》。 (三)设区的市范围内的运输,由始发地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审核,发放《通知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确属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运载货物长度、宽度、高度不符合以下要求,并为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规范性文件(2005年7月7日发放)《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运载超限(长宽高)物品通行通知书>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如实填写《广西机动车运载超限(长宽高)物品申请表》); (三)车辆的行驶证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通过公路运输的,取得公路主管部门的相关许可。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35号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91921 投诉电话:0779-205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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