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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船民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出海船民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项设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出海船民证》核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领人是年满16周岁且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需出海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
(二)申领人必须无下列任何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6.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且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属《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6种情形以外的,需出海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申领《出海船民证》登记表一份;
(二)申领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领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不属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或所服务的渔业公司和船主的担保书;
(四)申请人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五)携带服务船舶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六)外来务工人员还须出具《暂住证》或《居住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属地派出所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33822转边管科
投诉电话:0779-2033822转纪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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