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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操作规范

北海银海之窗  2017-9-25  点击次数:158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3项设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及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自治区所属出海船舶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船舶证书的;
(二)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
(三)小型船舶主管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书齐全的;
(四)船主必须无有下列任何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4.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偷渡人员的;
6.其他不宜从事出海生产作业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除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和需要办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合资、合作经营船舶,交通、农业部门没有登记的5米以下的交通运输船舶和12米以下从事渔业、养殖、农副业等活动的小型船舶外,其它出海船舶都应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六、申请材料
(一)领取并填写《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一份;
(二)船主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船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不属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或所服务的渔业公司和船主的担保书;
(四)船舶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印刷明显船号的船舶正面彩色5寸照片两张;
(六)内地船舶需提供船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和江海运输的协议书。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属地派出所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33822转边管科
投诉电话:0779-2033822转纪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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