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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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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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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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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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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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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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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转让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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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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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沿海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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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海办〔201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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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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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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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所需的勘测场地、绘制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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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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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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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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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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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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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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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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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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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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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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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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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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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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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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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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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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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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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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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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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专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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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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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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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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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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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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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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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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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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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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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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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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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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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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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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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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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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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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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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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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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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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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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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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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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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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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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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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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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所需提交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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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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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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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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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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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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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所需提交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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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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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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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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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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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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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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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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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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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4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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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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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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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设立自治区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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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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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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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4号修改)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 ,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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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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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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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蔸树木采挖作业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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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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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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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4号修改)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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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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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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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具备养殖技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技术方案等有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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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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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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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发〔20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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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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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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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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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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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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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根据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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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区、市)级环境监测站,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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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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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仪器设备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核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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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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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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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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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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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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