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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北海银海之窗  2016-8-24 16:05:53  点击次数:3955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北银政发〔201617

 


日博备用网址关于

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部署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北政发〔201619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8项,被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请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市政府和银海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口指导,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日博备用网址第一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8项)

 

                         

                                2016年8月23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商联。

 日博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6年8月23印发

附件

日博备用网址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8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海域使用转让价值评估报告

海域使用审批

自治区、沿海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海办2011144号)

具有相应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资质的机构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3

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所需的勘测场地、绘制图纸

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4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验资报告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911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05322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修正)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5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验资报告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6

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编制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专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7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具有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资质的机构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8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9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10

提供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申请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11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所需提交的验资报告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根据200471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会计事务所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12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所需提交的验资报告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种子)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根据200471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会计事务所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13

木材经营(加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4号修改)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14

编制设立自治区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

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森林公园审批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4号修改)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 ,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

具有资质的单位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15

树蔸树木采挖作业设计文件

林木采伐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4号修改)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7号)

具有相应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16

证明具备养殖技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技术方案等有关技术文件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2国务院批准,199231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18《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19林业部公布;根据2015430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发〔201187号)

具有资质的单位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17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根据20101222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55号)

自治区、设区市、县(区、市)级环境监测站,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18

检验仪器设备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核准)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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