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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情况备案操作规范

北海银海之窗  2016-4-25  点击次数:1068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房屋承租人情况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承租人情况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第八条第(三)项: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行政许可政审批的条件
    无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对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房屋出租(含转租、转借)、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实施申请房屋承租人情况备案。
    六、申请材料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申请房屋承租人情况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是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合法证件及复印件;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复印件;是企业(公司)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复印件;
    2、房屋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治安责任保证书复印件;
    5、代办的须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6、转租房屋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条款,必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7、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须提交房屋所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内容及期限。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辖区派出所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31

    投诉电话:0779-2091135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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