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海区人民政府网 ·银海区纪检监察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 网站地图 | 政务微博 |
|
![]() |
您现在的位置: 银海之窗 >> 办事服务 >> 企业办事 >> 开办设立 >> 正文 | ![]() |
|
|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0年8月21日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规定:“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92号)第一条规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跨省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 ,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区)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七)拟任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银海区政府院内)人社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6716、3213038 投诉电话:0779—3210181
附件:1.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doc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信息检索 | 政府邮箱 | 网站维护 |
版权所有 (C) 2010-2012, 日博备用网址 桂ICP备10001879号 政府邮箱:yh3228080#163.com(请将#改成@) 地址:北海市广东南路与新世纪大道交汇处 电话:0779—3228337(银海区政府办公室) |
|||||
网站标识码:450503000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