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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食品流通许可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产租赁许可证;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9.从业人员健康、上岗证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八、行政审批数量 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0221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银海区政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夏季(早 8:30-12:00 午 15:00-17:30) 冬季(早 8:30-12:00 午 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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