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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操作规范

北海银海之窗  2015-6-16  点击次数:929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国家计委于1991年8月23日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设区城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设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县(县级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条件是: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申请材料为:
(一)书面申请(1份,原件),内容包括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的说明,各用地单位盖公章。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1份,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1份,复印件)。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按规定年审的《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⑵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有授权委托时应当提供本项资料,应当明确代理权限;2.申请人法人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市政府批文、发改部门批准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相关图纸等)。
(七)规划技术部门对项目选址的前期规划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及附图。
(八)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以及规划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九)北海市城市信息中心提供地形图数据受理回执和项目相应的建设用地界限工作图一式三份(须由具有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确认)。
(十)其他项目,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十一)使用储备类用地的,需提供土地储备机构同意使用储备用地意见,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自有用地或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储备、非储备类用地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2.政府投资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备注:以上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示、听证和上报市土地审批委员会审批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规划局(市四川南路73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5522;
投诉电话:0779-320292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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