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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规范

北海银海之窗  2015-6-16  点击次数:1125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升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会同飞行管制部门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根据桂政发〔2010〕72号文件,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受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是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内进行;
(二)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升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升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三)升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施放气球资质证);
(四)升放气球必须由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五)升放现场应当有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专人值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或个人。
(二)实施范围: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六、申请材料
(一)《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
(二)《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气球升放场所安全勘察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27
投诉电话:0779-202252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升放气球活动申请表

附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象气球活动审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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