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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住证核发操作规程

北海银海之窗  2016-6-15  点击次数:1161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流动人口居住证核发操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居住证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流动人口较多的,可委托社区、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四、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和工作规范。本办法和工作规范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异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就学时间不足6个月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六、申请材料

《居住证》申领分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两种方式。

1、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就读、经商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以上住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证明等。

就业、经商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就读证明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学校证明等。

2、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2)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5)填好的《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非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居住证工本费:20/证。(桂价费字〔2012105号文件)

首次申领免费,遗失、损坏补领和换领居住证收取工本费。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辖区派出所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91623

投诉电话:0779-2090394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政务中心)  流动人口居住证核发流程图(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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