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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生育证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 二、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 三、审批条件 再生育子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5、)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6、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第(一)项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 3、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 注: 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第(二)项的规定: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 3、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三)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2、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注: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3、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四、申请材料 1、《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3、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注:跨县区办理的要对方县区级计生部门出具其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4、申请人所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及复印件1份); 5、女方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 3、乡镇(街道办)计生部门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4、县(区)人口计生局自接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情况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二孩生育证》。 六、受理机关 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 九、联系方式: 服务窗口:北海市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卫计局窗口 地 址:北海市新世纪大道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咨询电话:0779-3238343、321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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