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中类学校)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教〔2012〕11号)
(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95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依据《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教〔2012〕11号)第五条规定: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核。
(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实施。
(三)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实施。
(四)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全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95号) 规定,北海市民办高中类学校(含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校址在合浦县的,由合浦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校址在市辖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法取得办学资格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中类学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一式3份)。
(二)捐赠资产、资金证明文件;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三)捐赠者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原件一式3份)。
(4)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教育局
十二、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00920。
投诉电话:0779-3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