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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北海银海之窗  2016-5-24  点击次数:760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北海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二)《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19951212颁发的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合格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要求具国民教育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要求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要求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体检,体检结论合格;

(五)取得教育理论考试和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或具有合格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习成绩。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户口或人事档案在北海市辖区,符合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公民可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六、申请材料

(一)教师资格申请表(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填报打印原件一式2份)。

(二)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2份)。

(三)体检表(原件1份)。

以下原件经认定机构核对后退回:

(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五)户籍证明(户口本)或申报人员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含人才交流中心等)出具本单位所在地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六)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七)普通话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八)教育理论成绩单或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九)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或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近期免冠彩色标准相片(4x3cm,1张)。

(十一)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仅师范毕业生需要提供,应届生集体统一提供,历届生由本人提供)。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申请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1.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2015年4月15日-2015年7月14日

2.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17日

十一、办理地点

各县(区)教育局人事股指定的地址

十二、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 3200920。

投诉电话:0779-3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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