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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核发 ——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9年12月3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广西区域内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实施对象为经同意筹办的、具备开业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 六、申请材料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科室设置总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上岗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冬令时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地点 海城区民政局:长青北路13号 银海区民政局:新世纪大道银海区人民政府大院内 铁山港区民政局:南康镇南光路2号 合浦县民政局:廉州镇明园北路27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海城区:0779-3034894 银海区:0779-3228313 铁山港区:0779-8610057 合浦县:0779-719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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