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条件: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受理部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经审验合格后签发其他签注。
3、申请方式:申请人须亲自到受理机关申请,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申请人未满16周岁,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
4、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 X 33毫米)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照片须经中国电信办证直通车相片检测平台检测合格;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A4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户口簿内容系指申请人的资料页,内容如有变更的,须附变更的资料页A4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附有本人相片的户籍证明,还应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交验原件)。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换发护照提交材料:
因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护照过期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请换发,除提交上述首次申请提交材料外,还需交验原护照并提交A4复印件。
6、补发护照提交材料:
因护照损毁、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除提交上述首次申请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应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及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7、护照加注提交材料:
因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请护照加注,并提交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护照及复印件。
8、不予签发护照的情形: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9、普通护照有效期:
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10、收费标准:200元人民币,加注收费标准:20元人民币/项;补发收费标准:400元人民币。
11、办证时限:15日,边远地区可延长至30日,但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