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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办〔2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是指为解决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参保患者就医问题,有住院资质的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患者家中设立的治疗病床。 第三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符合住院条件、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连续治疗确有困难,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一)患脑血管疾病且有后遗症的; (二)70周岁以上患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或心肺病和高血压、糖尿病伴有慢性并发症的; (三)因病长期瘫痪在床的; (四)恶性肿瘤晚期的; (五)肝硬化失代偿期的。 第四条 符合设立家庭病床条件的参保患者,由本人申请或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填写家庭病床治疗申请表并附相关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史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管理科及医保科同意后报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方可设立家庭病床。 第五条 家庭病床每次治疗期最长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第六条 家庭病床治疗所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结算。 第七条 家庭病床实行床日费用定额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实行分级定额,床日费用定额标准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家庭病床费用发生情况和当年基金收支预算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协商确定,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药价格变动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费用定额标准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完善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严格家庭病床建床标准,为家庭病床患者提供完整的治疗方案,参保患者处方实行单独管理;要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参保患者在家庭病床治疗期间,不能享受职工医保门诊医疗待遇,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参保患者在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转住院治疗的,家庭病床治疗终止。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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