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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告知单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型式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的原件或经生产、销售、建设、施工单位确认盖章的《消防产品供货证明》;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发票、发货清单等);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报告(原件)、内部装修材料抽样检验告知单; 5、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原件); 6、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7、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 8、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或设计备案合格证明文件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 9、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 10、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验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请复验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申请复验); 2、不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http://61.235.163.195/)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办事直通车”的“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61.235.163.199/)栏目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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