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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立户操作规范

北海银海之窗  2015-12-5 16:19:05  点击次数:1545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户口立户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立户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非住宅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违法建造的房屋、小产权房,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上述申请迁入人属于国家干部、职工必须凭市(县)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方可办理户口迁移。属政府控制迁入范围内的按政府预公告规定办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六、申报材料

户主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交验原件,复印件规格统一采用A4纸,以上提交材料均为一份。)

(说明:上述申请立户人凡申请在农村地区立户的,需提供所在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七、办结时限

立即办理。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标准:

免费

十、办理时间

夏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户口立户审批业务。

海城分局8个行政派出所(东街、中街、西街、海东、海西、海角、建设、公园)在海城办证大厅申请办理户口立户审批业务,其余3个边防派出所(高德、地角、涠洲)在本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户口立户审批业务。

十二、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31

投诉电话:0779-2091135

附件:户口立户审批流程图.doc

      户口迁移申请表(申请理由填写:立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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