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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北海银海之窗  2017-10-28 17:14:42  点击次数:270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银海区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桂社保发〔20178号)以及《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经2017      日,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日博备用网址办

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银海区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北银政办发〔2017  号,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现就征缴工作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问:征缴工作方案的意义是什么?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工作是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重要环节,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解决群众看病难,逐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二、问:参保缴费的对象是什么?

1.北海市银海区户籍城乡居民

2.银海区辖区内各学校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

3.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4.符合相关固定的港澳台和外国人

5.其他政策规定范围内的

三、问:具体的缴费方式是什么?

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缴费,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缴费,由所属行政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参保基础资料进行核对,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通知签约银行从所有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中按户托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转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专用户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知困难、特殊人群的主管部门(民政、残联、卫生计生委、教育、财政、扶贫等)按政策规定补助个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及时转入困难、特殊人群个人银行账户。

四、问: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是什么?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1日至12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是指上年已参保并缴纳当年保费的人员。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1日至12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1日至6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缴费。”是指在参保地第1次进行参保登记并缴费(系统内没有任何信息记录)。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指两头参保、中间断保1年及以上的情形。如张某,2016年参保缴费,2017年不参保缴费,2018年续保缴费;如王某,2016年参保缴费,2017-2018年不参保缴费,2019年续保缴费,如覃某3月份续保缴费,4-5月为等待期,覃某从6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参保缴费”指某人上年参保缴费,但不能按规定“在每年91日至12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到参保年度的1-6月之间才参保缴费的情形。

(五)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意思是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取得合法身份、并已参保缴费,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问:缴费标准是什么?

1.普通城乡居民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80元。

2.低保户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72元,其余108元由财政给予补助,不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医保个人缴费补助。

3.未享受个人缴费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计生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与双女结扎户)、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五保户、孤儿

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

六、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后可以退吗?

按照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七、问:交完保费如何定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学校医疗机构等)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参保人员不选定点医疗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户籍或学籍所在地代为选择相应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与参保人员签约服务。参保人员在本人非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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