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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部门决算

北海银海之窗  2017-10-31 14:49:32  点击次数:216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银海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银海区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银海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银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银海区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七)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八)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九)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一)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二)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只包含本部门决算。本单位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政工科、办公室、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等10余个部门。现有在编在职干警58人,各类聘用人员81名。

 

 

 

第二部分: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件: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第三部分: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表一)

(一)收入总计1119.92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1119.92万元,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年结转和结余298.89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1322.17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1241.81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人员工资支出,日常办公支出,案件审判和执行的业务支出,以及本单位的各类庭审建设等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40.39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在编在职干警的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类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类)39.97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4.年末结转和结余96.64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三)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决算总收入为1119.92万元,2015年总收入1115.36万元,增加4.56万元,同比增0.41%

2016年决算总支出为1322.17万元,比2015年总支出873.55万元,增加448.62万元,同比增33%。、

变动原因:

 (1) 司法辅助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根据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求,我们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按照审判团队中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至少111配置比例,相应配比人员。按照此目标计划,经过测算,我院需要81名聘用人员。为此,我院不断招录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原有聘用人员从平均30个左右不断增加。人员增加约200%。因此,此类人员费用增加比例较大。

按照司法辅助人员中书记员3300元(含单位社保)。法官助理3800(含单位社保),人员经费约350

 (2)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开展,人民法院加强解决“执行难”等一系列办案业务活动的数量和强度增加,相关办案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即相应增加。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表五)

银海区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22.17万元,其中:

行政运行677.57万,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64.25万,案件审判50万,两庭建设50万,医疗保障40.39万,其中行政单位医疗21.98万,公务员医疗18.41万。住房保障39.97万。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表八)

2016年本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支出。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表六)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22.1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51.0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基本人员薪酬支出。公用经费571.1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印刷费、劳务费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表七、CS05表)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9.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5万元。

 其中因公出国费用支出没有发生。

 公务接待费0.5万元,接待费预算8.5万,在预算范围内。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0 个所属单位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 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 0 个,累计0 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9.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9.5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以及开展办案业务、下乡、巡回审判等外出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本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全年运行费支出9.5万元,平均每辆1.36万元。

备注:本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由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承担,同级财政预算没有此项预算支出(即同级财政不承担该项费用)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5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3次,人次20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四)“三公”经费支出与年初预算数对比 ,“三公”经费支出减少14.5万元,同比下降59.2%;与去年决算数相比,减少30.9万元,同比下降75.5 %

主要原因: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所以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和去年决算数有所节约。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71.14万元(与部门决算CS05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第22行金额一致),比2015年增加260万元,增长83%。主要原因是:。

1)司法辅助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根据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求,我们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按照审判团队中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至少111配置比例,相应配比人员。按照此目标计划,经过测算,我院需要81名聘用人员。为此,我院不断招录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原有聘用人员从平均30个左右不断增加。人员增加约200%。因此,此类人员费用增加比例较大。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3.1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3.17万元(口径参见部门决算CS06表《政府采购情况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43.1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CS05表)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7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本单位)共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主要为办案费(非税收入)120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6%。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良好,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

其中非税收入返还主要用途用于我院弥补本院办案业务支出,食堂支出,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等。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6年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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