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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银海区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办理细则》意见的公告

北海银海之窗  2015-10-26 10:27:55  点击次数:4685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日博备用网址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北海市银海区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办理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北海市银海区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办理细则》的意见。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151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反馈日博备用网址法制办公室。

一、邮寄至日博备用网址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银海区人民政府,邮政编码:536000);

二、电子邮箱:yh3228080@163.com

三、联系人:曾      电话:0779-3228336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做进一步联系。

 

 

 

 

 

 

 

 

 

 

 

北海市银海区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办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北海市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管辖范围内的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续期、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采取申请审批、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确定。
   
第四条 用于养殖的海域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下列养殖用海,由区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使用面积150亩(1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围海养殖用海;
  (二)使用面积1500亩(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养殖用海。

第二章  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是指区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批准海域使用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申请人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 户口在申请海域所在地的农(渔)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可按申请审批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每户面积200亩(13.33公顷)以下。

(一)银海区的特困户;

(二)因国家项目建设失地(海)的农户;

(三)转产转业农(渔)民。

第八条 办理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应当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海域的宗海图、位置图;
   (三)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特困、失地(海)、转产转业农(渔)民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九条 审批程序为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会审,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再由区分管副区长签发海域使用权证。

第十条 申请审批的海域海域使用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点第1小点“浅海、滩涂底播养殖和增养殖,按每年每亩不低于50元计征”的规定计征。

第十一条 以申请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必须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及镇政府出具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必须由申请人使用,不得转租,若经检查发现不是其本人使用,则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二条 除以申请审批之外的其它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出让方式。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应当依据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管理和市场需求,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条件、海域位置、范围、用途、使用年限,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内容。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报市海洋局备案。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财政局、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海域评估机构的海域使用权市场价格评估结果和国家、地方  海洋产业政策,确定拟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格标底。标底不得低于评估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市场价格。标底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且不能变更。
   
第十八条 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域使用权出让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活动。

委托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和有关规定编制出让活动文件。出让文件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和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九条 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海域使用权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挂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报区分管副区长签发。中标人、买受人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法定免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不能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续期

第二十三条  201511日起,我区核发的海域使用权期限为5年。海域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二个月前提出续期使用申请,但是续期使用的最高年限为15年。

第二十四条 需要续期的养殖用海必须符合区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用海规划。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超过二个月未申请续期的,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区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审批程序为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会审,提出意见后报区分管副区长签发海域使用权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区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由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将原海域使用权证书作废,注销登记。

           第五章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变更
    第二十八条 各种形式的海域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合法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养殖用海开发利用满1年;

(三)不改变规定的海域用途;
   
(四)缴清海域使用金;取得海域使用权时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按规定应当补缴的海域使用金已经补缴;

(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经查处完结的。

第三十条  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同时到区政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转让协议、海域使用权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用海设施、构筑物随之转让(作为动产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受让方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受让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期限为转让前原海域使用权证终止日期为止。

第三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因合并、分立、继承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改变海域使用权人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向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变更申请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不同意转让、变更的,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为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会审,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发海域使用权证。

第三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变更申请经批准后,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出海域使用权转让、变更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六章  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抵押
    第三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的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
    海域使用权出租的,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出租;固定附属用海设施出租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出租。   

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出租。
    海域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继续履行海域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在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租登记。
    租赁关系终止前30日内,出租人应向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三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抵押;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抵押。
    海域使用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
    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按规定补缴后方可抵押。
    第四十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当事人必须在签订抵押协议之日起15日内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海域使用权抵押关系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关系终止之前30天内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时,海域用途不能改变。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改变海域用途违法用海的;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能出租、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海域使用权申请后,按照《北海市养殖用海管理暂行办法》相应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我区所辖海域功能区内的海域使用权市场价格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海域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海域使用权评估价格于评估当年进行公布。

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时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作为起始价;海域使用权续期时,海域使用权价格以专业海域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相关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

2015年之前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金按原征收标准征收;2015年之后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金按新证书的标准征收。

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责令其一个月内缴纳,并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在责令缴纳限期过后一个月以上仍拒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且在3年内不得申请用海;重新申请用海的,必须缴清原欠缴的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审批前,在银海之窗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及该海域相近的相关镇(街道办)、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条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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