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一、北海制定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和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旅游景区(点)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允许以特许经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种投资参与旅游景区建设和经营。
●对在2013至2020年间新开工建设的,贷款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5A级景区、4A级景区和五星级酒店等重点旅游项目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年度贷款本金平均余额扣除1亿元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贴息标准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新型工业化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55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工业企业上市融资,注册地在北海的工业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成功的,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买壳上市并把公司注册地迁至北海的,奖励200万元;在三板上市成功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5〕1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5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企业可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允许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健康服务业项目。
5.《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3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从2015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新吸纳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已享受财政贴息的,同笔贷款不得再重复申请本项所称的贴息;另外获贷的银行贷款,则可按本项规定申请贷款贴息。
6.《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6〕1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资产证券化奖励。对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当年累计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的0.01%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进保险资金奖励。对引进保险资金投资于我市建设的项目业主,按照当年运用保险资金增量的0.5%给予贴息,每家项目业主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进跨境人民币贷款奖励。对引进跨境人民币贷款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单笔引进资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贷款综合成本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成本的,一次性给予贷款总额0.1%的奖励,每家金融机构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T)试点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22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设立引导基金,完善政府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关于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意见》(桂政发〔2015〕56号),在对接自治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引导基金基础上设立市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引导基金,制订设立PPP引导基金具体方案以及后续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为PPP项目建设融资。研究出台“以奖代补”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
8.《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4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积极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改革试点,发挥金融资源聚合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我市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信贷支持,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二、北部湾经济区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信贷支持政策摘要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采取产业链企业互保、股权、商标专用权、订单、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专利等灵活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推广进出口押汇、仓单质押、海外代付、汇利达业务等贸易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的金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给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0.6%的风险补偿。
●给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其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三、广西制定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统计的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当年引入保险资金支持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绝对增加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当年处置不良资产绝对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从2010年起,自治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给予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的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
●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6‰的比例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担保机构适当的风险补偿。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桂政发〔2011〕1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加快设立自治区和市级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风险基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新兴产业领域中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作用。
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对接指导,建立政银企交流合作机制,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实施分类帮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服务方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对其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和各种不合理收费。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39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加大对渔业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渔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推动渔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支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发展渔业商业保险。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加大电子商务企业金融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集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融资、上市扶持、融资担保、保险合作等内容的多层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允许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鼓励各类投资公司积极投资电子商务,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4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创新体育消费金融产品,开发体育健身、运动教学培训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增强体育消费金融服务能力。
●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和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5〕3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扶持集聚区内企业上市及在“新三板”挂牌,支持开展股权、收费权、专利权质押和无形资产等抵质押贷款。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6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对节能环保产业、生态农业、生态林业探索以特许经营权、委托运营权、知识产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作物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
●鼓励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资金等支持我区生态经济发展,对基金或投资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的,天使投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每支配套5000万元参股,私募资金投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
●贯彻落实企业发行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债券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对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一次性前期工作经费奖励。
将生态经济企业优先纳入自治区上市企业后备库,对符合条件的生态经济企业上市融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发行企业集合债和私募债的融资行为给予资金补助。生态经济企业上市成功后,各级政府对首次变现收益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改的,按“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7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设立服务生态产业园区的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其以较优惠的利率为园区内的中小微生态经济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依法设立政府性生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类资金参与搭建涉及投资担保、风险投资、产业发展、土地储备等专业化的投融资平台,推进污染治理设施、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服务,多渠道拓展园区、企业直接融资途径。经审核认定的投融资平台运营机构,根据其所服务的园区中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当年获得贷款总额(单个企业当年贷款最高按500万元计算)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生态产业园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鼓励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资金等支持我区生态园区产业发展。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88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广告企业以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出质等方式贷款融资;支持广告企业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产权服务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融资或融资担保服务。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4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创业创新担保贷款。扩大信贷引导资金规模,新增1.6亿元信贷引导资金,其中自治区本级安排0.8亿元、各市安排0.8亿元,扩大融资担保规模,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发展。金融机构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统一调整贷款额度至10万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最高单笔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落实贴息政策。
●支持创新企业直接融资。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金融机构为我区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出台自治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政策。
●加大对创业创新中小微企业金融扶持。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在小额贷款公司空白县申请设立机构的,取消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由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提高到30%。逐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限制、融资渠道及比例限制,增强小微金融服务能力。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6〕39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金融机构为我区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每成功新增挂牌1家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1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企业融资中的引导作用。探索建立政府性过桥转贷资金池,积极开展政府性过桥资金转贷业务、还贷周转金业务,研究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企业应急周转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应急周转。培育和引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积极推动评定为出口退税二类企业,自治区安排鼓励中小企业出口专项资金,用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出口先行垫付退税款,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1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快递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发展自动分拣设备、安检X光机、重型汽车、货运飞机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快递服务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鼓励当地金融机构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办理商业贷款的民营快递企业实行贷款优惠。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2号)
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支持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基金。完善政府担保机制,自治区层面设立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构建全区统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体系,自治区与各市、县支持的担保机构合作,参与各级融资平台承接的民营企业项目。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72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运用保理、上市和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等。鼓励银行机构对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提供融资产品。
四、西部地区享有的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01年2月28日修正发布)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规定
●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当地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探索西部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