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扶持政策(摘要)
北海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中国西部地区中唯一的沿海开放城市,落户北海市的企业将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等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
一、 国家给予广西的特定税收优惠政策(摘选)
○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区内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外,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
○促进西部开发政策
(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鼓励和支持发展工业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符合桂政发〔2014〕5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免5减2”;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鼓励发展大型仓储物流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免2减3”。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鼓励发展加工贸易企业。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凡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
○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免2减3”。
○支持发展小型微利企业。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支持设立金融机构。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实行“免2减3”。
○鼓励发展软件企业。(在北海市)新办的软件研发和软件服务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其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县区、园区在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
○鼓励工业企业上市融资。注册地在北海的工业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成功的,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买壳上市并把公司注册地迁至北海的,奖励200万元;在三板上市成功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鼓励发展旅游产业
(1)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13年至2020年,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北海的)旅游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至2020年,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在北海的)旅游企业,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3年至2020年,(北海)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航空市场培育、旅游景区建设、旅游宣传营销、旅游规划策划、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旅游节庆活动、旅游市场整治、旅游商品研发、重点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和财政贴息等公共性旅游产业发展。
(3)鼓励建设高星级酒店。(在北海)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以上、五星级和四星级酒店分别补助8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3年以上管理协议的酒店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及市场宣传促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