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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操作规范 一、非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银海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2.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人社发〔2014〕30号)3、《北海市银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北银政办发〔2014〕63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号)第三条: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字运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与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北海市银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北银政办发[2014]6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管。 四、非行政审批条件 《北海市银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北银政办发[2014]63号)第四条规定:具有银海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有银海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六、申请材料 2、户口簿复印一式一份 3、填写《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 4、签订代扣代缴《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 5、农村信用社存折(或卡)复印件(一式一份)。 6、属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证明; 8、属于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9、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对象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10、属于村干部、贫困残疾人、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非行政审批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银海区政府院内)人社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0781 投诉电话:0779—3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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