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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审查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法律援助审查 (二)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四、审批条件 经济困难。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 (4)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5)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挟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2.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六、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1份);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公民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1份); (三)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件(1份); (四)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1份);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9-3228311 十一、办理地点 日博备用网址行政大院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办理时间 夏季(早 8:30-12:00 下 15:00-17:30)
冬季(早 8:30-12:00 下 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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