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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 2、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双方必须是自愿结婚当事人; 5、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6、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当事人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还需提供集体户口卡和有户口地址的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上的同一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且公章清晰、证件完好有效,否则,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履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再婚或复婚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本人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初审判决书须与生效证明一并提交、终审判决书须与初审判决书一并提交)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A4纸),复印样式以档案保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公示在婚姻登记处)为准。 2、提交3张大二寸(60mm×40m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光面相纸,背景红色,无白边; (三)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1、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携带所需有效证件和照片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结婚登记告知单》“当事人”一栏签名;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5、申请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离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证件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查找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依照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6、当事人各提交2张二寸(3.5×4.5m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光面相纸照片; 7、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双方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还需提供集体户口卡和有户口地址的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同一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2、双方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A4纸格式打印)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且公章清晰、证件完好有效,否则,当事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履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和必要的证件换领手续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三)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三)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4、当事人持人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5、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补领结婚证,应当双方到场。补领离婚证应当本人到场。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缺失证明和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近亲属出具证明,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四、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一)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具有婚姻登记管辖权的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应当按照初审—受理—翻查档案—出具证明的程序进行。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婚史信息,目前婚姻状况。公证书中应当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代理人申请办理时,应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翻查时间应当限定在当事人户籍在本辖区期间,以及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齐全时期。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 结婚证工本费9元/对;离婚证工本费9元/对。
办理地点:日博备用网址大院老人活动中心二楼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0779-320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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