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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审批单位:北海市银海区民政局 组织机构代码:00769412-1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1月21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条件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的审批条件为: (一)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三)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的实施对象为户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村民。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的申请材料为: (一)本人申请报告(可以代为申请)(一式两份) (二)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一式两份); (三)残疾的证明(一式两份); (四)村(居)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证明(一式两份); (五)村(居)会出具的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一式两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各15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14天和申请人经济状况核对时间20天)”;“审批依据”中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二)承诺办结时限: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备注:
附件:1.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审批流程图(3.0没有) 农村五保审批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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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监督电话:3228313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农村五保待遇申请、审批表
说明:1、类别:孤老、孤儿、残疾;2、家庭类别:五保户、特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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