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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北海银海之窗  2015-6-16  点击次数:1376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审批单位:北海市银海区民政局                               

组织机构代码:00769412-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二)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9928日发布,自1999101日起施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依据”中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持有非农业户口,并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2005829日发布,自2005929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3.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5.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6.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

7.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10.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1.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2.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13.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第十五条,广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的实施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申请材料为:

(一)个人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一式三份);

(四)申请人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0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0185    投诉电话:0779-3228313

 

备注: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__县(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格式)

 

居(村)民委员会:

我家住       街道       社区,户口在一起共同生活家庭人口   人,家庭月人均收入   元,低于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家庭特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基本情况:

户口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情况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民族

婚姻状况

人员类别

与申请人关系

从事何职业

月收入(元)

月赡养(抚养、扶养)费

 

 

 

 

 

 

 

申请人

 

 

 

 

 

 

 

 

 

 

 

 

 

 

 

 

 

 

 

 

 

 

 

 

 

户口不在一起但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民族

婚姻状况

人员类别

与申请人关系

从事何职业

月收入(元)

月赡养(抚养、扶养)费

 

 

 

 

 

 

 

 

 

 

 

 

 

 

 

 

 

 

 

 

 

 

 

 

 

 

 

 

 

 

 

 

 

家庭收入情况

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总额(元)

月工资性收入(元)

月经商收入(元)

月房屋租赁收入(元)

月赡(抚、扶)养费(元)

其他收入(元)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二、本人承诺:

1、本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收入证明)真实可信,如有隐瞒、伪造、虚报等行为,骗取保障金,愿意退回所领取的保障金并接受相应处罚;

2、本人愿意接受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等情况;

3、本人家庭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将按本地有关规定按时申报家庭收入及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如不按时申报,愿意视为自动退出城市低保保障。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注:此表一式三份,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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