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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规定:
(一)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条的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4.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6.施工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二)实施范围: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六、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1);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2);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1027
投诉电话:0779-202252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示范文本
表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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