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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户籍或人事档案在银海区范围内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员。 六、申请材料 1. 户籍证明(户口簿) 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 (经确认核对后原件退回本人,下同)。公办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由其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样式见附件1),非公办在编人员由其个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须注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名称; 2.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非在职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 4.指定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无需提供)。 2013年和2014年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此项目要求以当年的教师资格认定通知为准);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此项目要求以当年的教师资格认定通知为准); 9.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4.5cm)(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上述申请材料全部按顺序装入牛皮纸档案袋内,并在袋面粘贴《广西北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封面》。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网上报名成功后直接导出打印,《思想品德鉴定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广西北海市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封面》可在北海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bhedu.com.cn ) “组织人事”—“教师资格”—“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打印。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每年5月至7月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当年的时间要求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银海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因网报时间界限长,收取材料要在系统内核对,确认材料在教育局人事股办公室收取)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15032 投诉电话:0779-3215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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