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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办事指南

北海银海之窗  2017-9-22  点击次数:173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扩权强县工作的紧急通知》(北政办〔2012177号)精神 ,由市卫生局下放至县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海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北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营医疗机构静脉用药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人的材料:

1)政府提出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设置文件、设置委托人的文件及身份证;

2)法人提出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设置委托人的文件及身份证;

3)合伙或合作提出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合伙或合作人的身份证,合伙或合作的协议书,设置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

4)个人提出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设置诊所、卫生所(室)、保健所、卫生站的,还需提供北海市区常住户口、全国医师资格证书、全国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身体健康证明、医师执业证上最后执业机构出具的非在职证明。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

4.选址报告(具体内容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要求)、选址方位图(分别标明以选址为中心500米半径内所有医疗机构、规划路及标志性建筑物和2500米半径内市县区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及污水排放图;

5.依法处置医疗废物承诺书;

6.银行开具的、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一年的资信证明;

7.选址所在行政县(区)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8.选址所在行政县(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核原件);

2.《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登记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地址所在方位图(分别标明以选址为中心500米半径内所有医疗机构、规划路及标志性建筑物和2500米半径内市县区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个体诊所、卫生所仅提供后项);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各个科室、各个岗位);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相应的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9.申请人(含法定代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委托,另提交委托文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用黑色水笔填写;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收件人逐页签名;图纸用电脑绘制,标注各功能间的面积,标注各线长度,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设置30个工作日,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设置20个工作日,执业登记20个工作日。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北海市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0150

投诉电话:0779-321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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