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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扩权强县工作的紧急通知》(北政办〔2012〕177号)精神 ,由市卫生局下放至县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海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北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营医疗机构静脉用药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申请人的材料: (1)政府提出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设置文件、设置委托人的文件及身份证; (2)法人提出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设置委托人的文件及身份证; (3)合伙或合作提出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合伙或合作人的身份证,合伙或合作的协议书,设置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 (4)个人提出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设置诊所、卫生所(室)、保健所、卫生站的,还需提供北海市区常住户口、全国医师资格证书、全国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身体健康证明、医师执业证上最后执业机构出具的非在职证明。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 4.选址报告(具体内容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要求)、选址方位图(分别标明以选址为中心500米半径内所有医疗机构、规划路及标志性建筑物和2500米半径内市县区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及污水排放图; 5.依法处置医疗废物承诺书; 6.银行开具的、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一年的资信证明; 7.选址所在行政县(区)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8.选址所在行政县(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复印件(核原件); 2.《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登记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地址所在方位图(分别标明以选址为中心500米半径内所有医疗机构、规划路及标志性建筑物和2500米半径内市县区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个体诊所、卫生所仅提供后项);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各个科室、各个岗位);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相应的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9.申请人(含法定代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委托,另提交委托文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用黑色水笔填写;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收件人逐页签名;图纸用电脑绘制,标注各功能间的面积,标注各线长度,并按顺序用纸质档案袋装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设置30个工作日,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设置20个工作日,执业登记20个工作日。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北海市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0150 投诉电话:0779-3219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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