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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合同备案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集体合同备案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集体合同备案,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227号)第三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实行属地管理。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用人单位按现行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备案;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备案。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一)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1份;
(二)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基层工会社团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1份;未建立工会社团的,提供职工方首席代表推选产生过程的证明材料1份;
(五)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职工方首席代表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1份;首席代表不是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1份;
(六)双方协商代表名单1份;
(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1份。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9—3211049、2020152
投诉电话:0779—202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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