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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北海银海之窗  2016-3-24  点击次数:811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款:“本条例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2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5号公布,自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3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该项调整为后置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设立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从事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A4纸一式一份)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变更申请材料(A4纸一式一份)
  (一)《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单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变更法人代表的决定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有关人事任免文件原件;个体户提供转让协议书复印件,新营业主初级发行员资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变更地址的单位需要提交新地址的使用情况证明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十三、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035871
  投诉电话:0779-30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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