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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申请人(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填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申报表应由申报单位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5.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钢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7.“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附送的材料目录及其他情况;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的,在此处逐一说明。 9.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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