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港澳通行证申请告知
(澳门夫妻团聚类)
一、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定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及澳门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结婚公证。
(六)澳门关系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七)澳门关系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八)澳门关系人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九)未满十六周岁的偕行子女,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澳门定居的意见
4.偕行非婚生或与前配偶所生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的,须提交偕行子女由即将前往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5.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
(十)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可在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内填写):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十六周岁以上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5.十六周岁以下人员,免提交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十一)申请材料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十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五、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证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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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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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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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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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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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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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区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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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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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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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289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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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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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2—262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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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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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3—582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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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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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4—202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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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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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9—209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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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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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0—612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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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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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7—283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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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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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5—67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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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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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5—282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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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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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6—284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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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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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4—513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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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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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8—228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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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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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2—421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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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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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02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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